山西、内蒙古、山东、河南、四川、陕西、甘肃、青海、宁夏等省(自治区)农业农村(农牧)、公安厅(局):
为贯彻落实好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》等法律规定,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,强化黄河禁渔执法监管,维护黄河禁渔秩序,切实保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,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和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》等有关要求,农业农村部、公安部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黄河禁渔专项执法行动(以下简称“专项行动”)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总体考虑
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和黄河禁渔期制度要求,锚定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目标,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,聚焦重点时段、重点区域、重点对象,强化全时段、全方位、全链条执法监管,采取更大力度、更实举措、更高要求,严厉打击违反黄河禁渔规定捕捞等各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,确保黄河禁渔期制度执行到位、秩序稳定,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养护。
二、主要任务
(一)严打非法捕捞行为。紧盯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,针对违法捕捞高发水域、高发时段、高发类型,统筹调配执法力量,持续加大执法投入,采取分片包干、蹲守驻点、高频巡查等多种方式,密集开展水陆联动执法,精准定位、精密布控、精确打击,确保执法监管全覆盖、不留死角。加强行刑衔接,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、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,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,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,同时强化生态公益诉讼和环境损失追偿。
(二)统筹流域分段管控。黄河河源区和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渔,要围绕土著鱼类资源及其栖息地管护,强化常态化巡护,织密网络、事前防范、群防群治、打击偷捕,有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,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。中游和下游水域禁渔期间,要聚焦重点水域、重点时段,严厉打击涉渔“三无”船舶、“绝户网”、“电毒炸”等严重违法行为。黄河下游三角洲、入海口等河海交汇区域,要严防海上渔船逆流而上,重点打击在禁渔期网鱼电鱼、偷捕螃蟹、泵吸贝类等违法行为,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。
(三)盯紧非法销售环节。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,强化对水产市场、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执法监管,严厉打击在禁渔期销售非法渔获物或以“野生鱼”为噱头销售水产品行为。顺藤摸瓜、循线深挖,通过销售端溯源倒查非法水产品来源,从严从快从重惩处非法捕捞行为人,查处非法捕捞工具、网具的制造、销售厂点。
(四)规范休闲垂钓活动。因地制宜加强对休闲垂钓活动的监督管理,严厉打击一人多杆、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,防止以休闲垂钓为名从事捕捞作业。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,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三、有关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,抓好执法监管对确保黄河禁渔期制度落实落地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具有重要作用。沿黄各地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,结合职责任务和辖区工作实际,成立工作小组,建立多部门会商机制,抓紧细化专项行动工作方案,明确具体目标和任务分工,确保任务到岗、责任到人。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,督促任务落实,并组织开展黄河禁渔秩序状况调查评估。
(二)深化执法协作。在地方政府统筹下,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、水利、工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,推动信息联通、力量联合、执法联动、问题联处、区域联防,进一步畅通案件移送和行刑衔接渠道。公安机关立案后提请渔业渔政部门作出检验、鉴定和涉案物品保管销毁处置等协助的,渔业渔政部门要积极配合。要加强省际、市际、县际交界水域的定期联动执法,避免出现执法真空。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沿黄9省(自治区)开展省际交叉执法检查,并邀请媒体全程跟踪监督报道。
(三)强化支撑保障。各地渔业渔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,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,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,主动争取政策、资金等方面支持。落实《渔政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》,提升渔政监管技术水平,加强无人机、视频监控和雷达等新装备新技术配备应用。
(四)广泛宣传引导。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新媒体、执法人员下基层等多种形式,广泛宣传黄河禁渔期制度,普及渔业法、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,营造良好社会氛围。强化以案释法、以案说法、以案普法,及时曝光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,实施大案要案挂牌督办,提高法律震慑力。用好社会监督,发挥好渔政执法举报受理平台(010-59191110)及公安报警平台作用,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信息,做到有举必查、查实必究。
各地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按照“中国渔政亮剑2023”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,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件办理情况,随报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。专项行动总结请于行动结束后10日内,分别上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。
联系人及联系方式:
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徐雨晗 010-59192997
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卢咿静 010-66261264
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钟 晶 021-62688825
农业农村部 公安部
2023年3月24日
TAGS:
禁渔 食品安全 监管 一号文件 中央
免责声明: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,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,不做任何商业用途。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,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、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,仅供读者参考。
上一篇: 关于公开征求《粮油检验粮食中交链孢菌毒素的测定超高效液相色谱-串联质谱法》等6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
下一篇: 2023年3月23日保健食品批件(决定书)待领取信息-1